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出租人欲收回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非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

出租人欲收回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非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3109日台內地字第261721號函 
【要旨】
出租人欲收回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之出租耕地,非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
【內容】
查耕地租佃原屬私權事項,租佃契約之終止,應允當事人依法自由為之;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予終止租約,自應准予當事人據以申請租約終止登記;縱該租佃耕地經編為建築用地,亦不應限令當事人僅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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