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72年6月14日台(72)內地字第160218號函意旨核算承租人所得及支出之年度均以承租人收取出租人給予補償費支票時之年度為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3年11月26日台內地字第264932號函
【要旨】
依內政部72年6月14日台(72)內地字第160218號函意旨核算承租人所得及支出之年度均以承租人收取出租人給予補償費支票時之年度為準
【內容】
一、查出租人既已將承租人應領之補償金額以即期支票掛號郵寄承租人收取,應認承租人已領取補償地價,本部72年6月14日台內地字第160218號已有函釋,準此,關於承租人領取補償費計入所得、生活費用支出與人口數計算之年度,均應以承租人收取出租人給予補償費支票時之年度為準。
二、本部72年6月14日台內地字第160218號函及73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245274號函所稱之「補償地價」,均係指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所規定應給予承租人之補償費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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