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或收買之土地,如有欠繳工程受益費,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繳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五○四四號函
【要旨】
政府徵收或收買之土地,如有欠繳工程受益費,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繳
【內容】
查工程受益費係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之「費用」,並非被徵收土地之「稅捐」,與土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及應納未納之地價稅或田賦」有別,自無土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徵收或收買機關,於發放價款或補償費時,代為扣繳之適用。復查平均地權條例,係土地法之特別法,有關被徵收土地或照價收買土地,於發放補償金時,所應代為扣繳之款項規定,應優先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條之規定「應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本身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為限。」依上開規定,徵收機關不得違法代為扣繳工程受益費,故行政院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七十五內字第九四Ο號函謂:「,…工程受益費自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之規定,與法並無牴觸,不應停止適用。至於被徵收土地如有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應由稽徵機關自行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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