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計算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計算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四一五六四一號函 
【要旨】
計算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面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準
【內容】
關於本案土地可否以自然人實有股東人數計算土地限額乙節,查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二條(現行條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尚未建築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至於土地所有權人之認定,自應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本案土地既經登記為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不能再以自然人實有股東人數計算其尚未建築私有都市面積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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