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買未建築地超過十公畝者仍應准予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一七六二四九號函
【要旨】
承買未建築地超過十公畝者仍應准予登記
【內容】
關於承買尚未建築之都市土地面積超過十公畝或承買尚未建築之都市土地與其原有空地合計超過十公畝,應准予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前經本部以台四五內地字第九四八二七號函釋在案,本案仍應依照本部前函所釋辦理。
附:內政部台(四五)內地字第九四八二七號函(節錄):
查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一五Ο條、第一五一條之規定,縣市局政府對於超額未建築之私有土地,應揭示公告分別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出售,在限期未屆滿前土地所有權人購買土地固為法令所不禁,即在限期屆滿後,政府亦僅為依法徵收其超額土地,不得禁止其購買土地,故仍應准其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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