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六八)內地字第八二七一七八號函 
【要旨】
抵費地應以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應其毗鄰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為其申報地價,免辦公告及申報手續。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