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經撤銷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土地登記仍應回復為原登記名義人所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四五三一七號函
【要旨】
徵收土地經撤銷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土地登記仍應回復為原登記名義人所有
【內容】
本案徵收土地既經核准撤銷徵收,應回復原狀,歸還為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至原所有權人死亡,為顧及登記之連續性,應回復為原登記名義人所有,並併案辦理繼承登記;(略)。
備註:前開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七四五三一七號函後段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乙節,業經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八三八二號函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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