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規定地價後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區段雖有檢討調整,但該區段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四日台(九○)內地字第九○○七六五六號函
【要旨】
重新規定地價後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區段雖有檢討調整,但該區段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本案重新規定地價後,於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區段勘查時發現因編訂用途、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情形變更等,而需重新檢討劃分地價區段,致其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該區段必需調整,地價並反映在公告土地現值上,惟公告地價依上開規定應三年重新規定地價,故該區段之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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