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都市計畫建地目土地申請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之標準

都市計畫建地目土地申請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之標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118日台內地字第0950009504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建地目土地申請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之標準
【內容】
(略)。為解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之疑義,本部爰於9515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苗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及本部營建署等單位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
(一)略。
(二)有關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5款所稱「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認定,係指該土地之農業用地使用係屬從來之使用。又有關「農業用地使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權責單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進行實地會勘審定,如有相關執行實務疑義應於上開作業要點中予以明確規範。
(三)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規定,有關「自耕農地」之認定,其自耕之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切結;而「農地」之認定,指都市土地原作農業用地使用,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因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或依法限制建築,現況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單位實地會勘。至於「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之審認,則依該減租條例規定登記有案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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