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公有出租耕地依法奉准撥用,其地價補償應依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不受地籍圖重測面積增減之影響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奉准撥用,其地價補償應依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不受地籍圖重測面積增減之影響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464日台(74)內地字第318573號函 
【要旨】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奉准撥用,其地價補償應依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不受地籍圖重測面積增減之影響
【內容】
公有出租耕地既依奉准撥用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辦理補償完竣,嗣後雖因地籍圖重測面積有所增減,核無再依重測結果公告確定面積給予補償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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