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時,給予承租人之地價補償,其撥用日期係指依法核准撥用之日而終止租約日期應依其協議內容定之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時,給予承租人之地價補償,其撥用日期係指依法核准撥用之日而終止租約日期應依其協議內容定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四八四五六號函 
【要旨】
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終止租約時,給予承租人之地價補償,其撥用日期係指依法核准撥用之日而終止租約日期應依其協議內容定之
【內容】
現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應按撥用當期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係指「依法核准撥用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而言。至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按照終止租約時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因公有耕地之放租由公地管理機關直接與承租人訂立耕地租賃契約,並未向耕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租約登記,其租約之終止,純屬私權行為,是其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而終止租約時,其「終止租約」日期應依其協議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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