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與台糖公司已達成協議自應准許終止耕地租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69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22225號函
【要旨】
出租人與台糖公司已達成協議自應准許終止耕地租約
【內容】
案經本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有關機關,獲致結論如次:「按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第1項與第77條第1項規定應給予耕地承租人之補償標準雖屬一致,惟其給予補償之原因,前者為徵收,後者為終止租約,兩者顯有不同。本案出租人賴00等依法收回供建築使用之出租耕地,給予承租人台糖公司之補償,係屬『歷年投資改良費用』及『終止租約而受之損失』與行政院台67內字第5335號函釋無涉,且其補償事項,雙方已達成協議,該出租耕地亦已由出租人收回,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規定申請終止租約,該管市政府應予准許。」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