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未依規定補償承租人,該管縣政府可駁回之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未依規定補償承租人,該管縣政府可駁回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6225日台內地字第481461號函 
【要旨】
耕地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未依規定補償承租人,該管縣政府可駁回之
【內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故出租人既未依規定將補償金額補償承租人或依法提存,自不構成終止租約之要件。惟本案出租人既已提出終止耕地租約之申請,為早日結案以杜紛爭,本部同意貴處所提意見「如經縣(市)政府通知出租人於期限內應依法補償承租人,而該出租人未依期限補償或不表示意見時,擬由縣(市)政府以書面駁回其終止租約之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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