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是否有訂立租約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審理

是否有訂立租約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審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0417日台內地字第17282號函 
【要旨】
是否有訂立租約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審理
【內容】
查土地有無租賃,當事人間如有爭執,應訴請由司法機關審理,倘經司法機關判決確認有租賃關係存在,方可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77條規定辦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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