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款不宜依預算程序列入歲入預算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七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七八)內地字第一六七○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款不宜依預算程序列入歲入預算
【內容】
內政部會商結論:「查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價款,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優先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之費用。其立法意旨除在便利重劃區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共同負擔,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重劃費用,免除另行籌備現金之困難外,關於抵費地盈餘之運用,亦可將政府辦理市地重劃之利益,一部分用於地方建設,由全體民眾共享,一部分用於重劃區之建設,以適度回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改良開發之貢獻,俾兼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與地方全體民眾之利益,應屬公平合理。且現行辦法行之多年,民眾均能接受,值此積極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都市建設之餘,為減少阻力,不宜變更,上開規定並無修正之必要。至在六十六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已辦理重劃完竣,並完成財務結算之重劃區,有關盈餘之分配,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實體事項,依照『實體從舊』之法令適用原則,仍應依照重劃當時有效之規定處理,方為適法。前經行政院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七十七內字第二六五四七號函釋有案。綜上理由,本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該市議會建議所有社區抵費地之出售價款,全部依預算程序編列歲入預算,作為該市建設財源一節,不宜採納。
附:行政院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七七)內字第二六五四七號函
主旨:所陳貴市議會審議七十八年度貴市地方預算審議意見,認應「將全部抵費地收入依公務預算程序撥歸市庫統籌運用」,建請修改「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及「市地重劃出售抵費地盈餘款處理要點」、「都市土地重劃辦法」等有關法規一案,請照內政部等會商結論辦理。
說明:
一、復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七七)府財一字第二六Ο七二四號函
二、內政部等會商結論:「查現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市地重劃區抵費地盈餘款應以其半數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之費用,其立法意旨在於將政府辦理市地重劃之利益,一部分用於地方建設,由全體民眾共享,一部分用於重劃區之建設,以適度回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改良開發之貢獻,俾兼顧重劃完竣,並完成財務結算,有關盈餘之分配,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實體事項,依照『實體從舊』之法令適用原則,仍應依照重劃當時有效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如有盈餘,撥充該重劃區內增加建設費用。』之規定處理,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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