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七五一五五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被查封時,縣(市)政府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二月八日秘台廳(一)字第Ο一一一五號函以:「關於縣(市)政府因債務一時無法清償,致重劃區抵費地被法院查封一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如認為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該縣(市)政府似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準此,本案請以「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按:原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修正為第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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