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測糾紛未決土地逕為分割時,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7年4月23日台(77)內地字第592877號函
【要旨】
重測糾紛未決土地逕為分割時,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
【內容】
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未決土地,經(略)依原登記簿內之登記事項轉載於重測後登記簿,嗣後如遇逕為分割登記事項,除應依一般分割登記之記載例辦理外,並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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