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僅有其母一人時,由其母繼承之;其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台(五五)內地字第二一五四四二號函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僅有其母一人時,由其母繼承之;其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五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台(五五)函民五四Ο一號函:「本件被繼承人某甲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繼承開始,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遺產繼承人無配偶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有第二順序父某乙、母某丙,某乙早已先被繼承人在民國十三年(大正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繼承尚未發生。某丙於民國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再嫁與台南市民某丁為妻,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尚屬生存(至民國四十年一月十四日死亡)依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Ο六七號判例所示,似應由某丙單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則被繼承人之同父異母所生之兄弟姊妹與某丙、某丁所生之兄弟姊妹似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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