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之取得不因日據時期出嫁而受影響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四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四八)內地字第六○一號令
【要旨】
繼承權之取得不因日據時期出嫁而受影響
【內容】
本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台函民一八Ο三號函:「查繼承人因繼承開始原因發生即當然取得繼承權,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於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其開始繼承係在我國繼承法施行於台灣省之後,繼承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婚生女,依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繼承人即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權,不因其在日據時代出嫁與福建省人及台灣省光復後未在台設籍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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