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耕地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禁建之期間

耕地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禁建之期間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1420日台內地字第80921號函 
【要旨】
耕地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禁建之期間
【內容】
所報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出租耕地,因該耕地辦理市地重劃實施禁建,應否准予終止租約乙案,仍請依照本部69116日台內地字第50284號函辦理。至其耕地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依貴處69123日地二字第68283號函規定,扣除該項禁建之期間。
附:臺灣省地政處69123日地二字第68283號函
查重劃地區選定後,得報經核准公告禁止建築時,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訂有明文,三七五出租耕地收回建築限期之計算,自可扣除該項禁建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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