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禁建之期間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1年4月20日台內地字第80921號函
【要旨】
耕地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扣除禁建之期間
【內容】
所報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出租耕地,因該耕地辦理市地重劃實施禁建,應否准予終止租約乙案,仍請依照本部69年11月6日台內地字第50284號函辦理。至其耕地收回建築期限之計算,可依貴處69年12月3日地二字第68283號函規定,扣除該項禁建之期間。
附:臺灣省地政處69年12月3日地二字第68283號函
查重劃地區選定後,得報經核准公告禁止建築時,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訂有明文,三七五出租耕地收回建築限期之計算,自可扣除該項禁建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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