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可否受理宜洽管轄法院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六四九四號函
【要旨】
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可否受理宜洽管轄法院認定
【內容】
案准法務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八七律決字第Ο一九四一八號函復以:「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處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八七秘台廳民二字第Ο九九八二號函略以:『(一)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來函所述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築)機關可否受理一節,自以受理驗證登記是否違反前開規定而定,如未違反前開規定,似尚非不得為之;如與前開規定有違,則不為之。(二)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仍應由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之。』」本部同意法務部函轉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意見。是以,地方法院假扣押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建築基地改良驗證登記,工務(建設)機關得否受理,請就具體事件洽管轄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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