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二九一五號函
【要旨】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改良已支付之得減除費用應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土地改良者為限
【內容】
案准財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五ΟΟ九八Ο五Ο號函略以:「查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自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為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亦有類似規定,準此,得依上揭規定減除之費用,似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從事土地改良為限。」本部同意財政部上開函意見。故改良土地申請驗證之申請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即已明定「土地所有權人為前條之改良,應依左列規定申請驗證登記。…」,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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