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人辦理抵繳稅款登記,如監護人非屬同居祖父母,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六一九九號函
【要旨】
禁治產人辦理抵繳稅款登記,如監護人非屬同居祖父母,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內容】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謢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著有明文。本案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按:本案禁治產人某甲,監護人為其子某乙,經監護人與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實務抵繳遺產稅,請求以抵繳稅款同意書替代親屬會議允許之文件疑義)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