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禁治產人為繼承登記}禁治產人辦理抵繳稅款登記,如監護人非屬同居祖父母,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禁治產人辦理抵繳稅款登記,如監護人非屬同居祖父母,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六一九九號函 
【要旨】
禁治產人辦理抵繳稅款登記,如監護人非屬同居祖父母,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內容】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謢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著有明文。本案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按:本案禁治產人某甲,監護人為其子某乙,經監護人與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實務抵繳遺產稅,請求以抵繳稅款同意書替代親屬會議允許之文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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