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之免稅要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八○)內地字第九一五九九六號函
【要旨】
「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之免稅要件
【內容】
查關於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記載「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一案,經奉行政院核示同意照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附:行政院八十年四月十九日台八十內第一二三二九號函
主旨:所報擬將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記載「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一案,同意照貴部研商結論辦理。
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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