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土地增值稅停徵契稅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四十五年台四十五財字第五○七○號令
【要旨】
開徵土地增值稅停徵契稅
【內容】
一、經交據財政部核復略以:「經會同內政部等機關開會討論決議處理辦法三項:「(一)已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內房屋產權發生移轉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得徵收契稅。(二)不動產發生權利移轉行為成立於四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者,應以同年九月三十日為申報契稅截止日期,凡在八月一日至九月底之期間內申報者課徵契稅免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十月一日以後)申報者不予認定,應改徵土地增值稅免徵契稅。(三)不動產發生權利移轉行為成立於四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並於九月三十日以前報繳契稅者,主管土地增值稅機關可免辦理現值審核工作,以資簡化。又是項土地發生第二次移轉依法徵收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應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一Ο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等語。
二、應依所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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