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時,因無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改以現金繳納者,其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所列數額,應與其他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者之計算標準一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二一八四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時,因無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改以現金繳納者,其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所列數額,應與其他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者之計算標準一致
【內容】
本案經本部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邀集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台中縣政府、台北縣政府及台中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下:「基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者,其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所列之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應與其他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者之計算標準一致,本部七十六年二月十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七五八五三號函爰規定前開『改以現金繳納』者,其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所列數額,『公共用地負擔部分,以公告重劃計畫書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負擔部分,按實際負擔之數額計算』。至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其差額地價之繳納,仍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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