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時增設巷道及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與都市計畫之配合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九二五○五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時增設巷道及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與都市計畫之配合
【內容】
一、有關辦理市地重劃時增設巷道問題:
(一)市地重劃為執行都市計畫之重要手段,故都市計畫如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無論在都市計畫規劃時、發布後或市地重劃之執行時,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均應相互協調配合,以避免執行市地重劃時之困難。
(二)都市計畫規劃時,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應確實評估辦理市地重劃之可行性,如有因市地重劃分配之需要,增設道路時,應建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處理。
(三)市地重劃主管單位於研擬市地重劃計畫書時,亦應檢討市地重劃實施之情形,如發現確有增設巷道之必要時,宜先洽都市計畫單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後,再研擬市地重劃計畫書報核,實施市地重劃。
(四)在實施市地重劃期間,發現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無法符合重劃分配需要,擬增設或加寬為八公尺以下巷道時,如經洽詢都市計畫機關,擬增設或加寬之巷道,無妨礙原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道路系統者,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否則,應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後再行施工。
(五)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四一次會議之決議,僅就辦理市地重劃增設道路而為限制,有關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因辦理市地重劃而需增設道路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時,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二、有關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是否不得小於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問題:為使市地重劃後分配之土地能依都市計畫之規定開發建築,市地重劃後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仍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不得小於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惟如都市計畫規劃採大街廓規劃或規定有高標準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時,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可採下列方式因應:
(一)市地重劃主管機關經評估重劃負擔、土地權屬及土地所有權人(含合併分配)意願,認為依其規定開發可行者,依都市計畫辦理。
(二)市地重劃主管機關經評估重劃負擔、土地權屬及土地所有權人(含合併分配)認為依其規定開發不可行者,洽請都市計畫機關重新檢討另循其他開發方式辦理,或變更都市計畫內容規定,以利市地重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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