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家,於光復後,依民法繼承編定其繼承人,所發生之再轉繼承,仍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10月18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16562號函
【要旨】
日據時期被繼承人死亡絕家,於光復後,依民法繼承編定其繼承人,所發生之再轉繼承,仍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辦理
【內容】
經函准法務部90年10月11日法90律決字第033469號函略以:「關於邱鄭○○等人申辦被繼承人邱○所有不動產繼承登記,其合法繼承人認定疑義乙案,貴部來函說明三:『本案既因被繼承人死亡絕家,於光復後,依民法繼承編定其繼承人,所發生之再轉繼承,似仍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辦理。』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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