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已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得代位繼承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9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3012號函
【要旨】
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已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得代位繼承
【內容】
本案經轉函准法務部93年9月8日法律決字第0930035454號函復略以:「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為民法第1140條所明定,其要件分為(一)須被繼承人之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二)被代位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三)被代位人須係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四)代位繼承人須係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參照戴炎輝、戴東雄合著,繼承法,第59至62頁〉。準此,本件代位繼承人僅須符合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要件,即被代位人之孫或孫女,亦無不可。」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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