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重劃☆買賣專業諮詢☆公有基地承租人之配偶或子女,除取得合法承租權外,無優先承買權

公有基地承租人之配偶或子女,除取得合法承租權外,無優先承買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7226日台(57)內地字第260762號函 
【要旨】
公有基地承租人之配偶或子女,除取得合法承租權外,無優先承買權
【內容】
查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等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擬以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名義申請優先購買承租土地,除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承租人之地位時,自無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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