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河道用地及堤防用地應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台(七八)內營字第七四五五三八號函
【要旨】
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河道用地及堤防用地應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內容】
一、案經本部於本(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未派員)、經建會、法規會(未派員)、法務部(未派員)、經濟部暨所屬水利司、台灣省政府所屬建設廳、台北市政府暨所屬工務局、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工務局及本部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一)都市計畫行水區、水岸發展區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法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使用分區之一種。(二)都市計畫河道用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規定之河道用地。(三)都市計畫堤防用地如係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者,應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本部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七八)台內營字第七Ο九一二四號函所為之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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