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照價收買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擬讓售該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得否由該部分所有權人承購全筆土地

照價收買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擬讓售該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得否由該部分所有權人承購全筆土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八四五七四號函 
【要旨】
照價收買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擬讓售該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得否由該部分所有權人承購全筆土地
【內容】
查建築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規定,係建築法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第十一條時所增列之第三項規定,若建築基地留設之法定空地,其分割或移轉之行為,發生於上開規定修正之前,應無上開規定之限制。惟 貴府已照價收買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現今擬讓售該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自應受前開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之限制。本案土地屬毗鄰四層公寓(共計四棟)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既經 貴府照價收買,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房屋所有權人。」之規定,並未明定讓售與同一建築基地全體或部分之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惟基於土地使用之完整性與避免增加基地權利關係之複雜度,擬以出售與同一建築基地全體之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宜。本案無關中央法規適用疑義,請 貴府依有關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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