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得承受法院拍賣之工業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
經濟部七十五年四月八日經(七五)工字第一四三一九號函
【要旨】
金融機構得承受法院拍賣之工業用地
【內容】
茲釋復如次:
一、關於工業區土地、建地之購置及使用之限制:
(一)如其廠地係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且非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開發者,該土地、建物之購置、使用、移轉(包括拍賣),不適用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應依照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二)興辦工業人購置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或開發之工業區或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及建物者,依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限作工業使用。
二、執行法院受理聲請拍賣工業用地或建物時,金融機構可否承受乙節:關於執行法院受理聲請拍賣工業用地、建物時,其買受人仍以合於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興辦工業人」為限,惟具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之情事者,金融機構於承受後,依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仍應作工業有關之使用,並依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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