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送議會審查通過後適時辦理出(標)售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九月十九日台(八○)內地字第八○○三七八○號函
【要旨】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送議會審查通過後適時辦理出(標)售
【內容】
本案准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年九月十日台(八Ο)處忠字第一Ο四六九號函復:「查預算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歲入及歲出,均應編入其預算;政府不於預算所定外處分公有財物: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另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適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即指抵費地之出售毋需踐行土地法所定處分程序。但此項抵費地之出售係為土地重劃工作經費收支之一部分,自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一併送請民意機關審議通過後辦理」,本部同意上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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