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七月二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三九八六六號函
【要旨】
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內容】
關於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如何辦理分配乙案,同意依照貴府來函說明所擬原則辦理。
附:台灣省政府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七三府地二字第一四九二四七號函
主旨:關於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如何辦理分配一案,本府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擬依下列原則辦理分配:
(一)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於重劃後優先指配於重劃區內新設農田灌排渠道(不包括重劃區內市區排水專用渠道)應以農田水利會重劃前仍供農田灌排渠道之土地為限(包括水、溝地目及重劃前已作灌排渠道使用之其他地目土地不包括已報廢灌排渠道)因基於重劃後對水利用地並無受益,故此部分土地,不計扣負擔。
(二)其他農田水利會參加重劃之土地分配於建地者,仍依一般計算負擔之公式扣負擔。
二、至於屬農地重劃後交由水利會管理,原為參與農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提供之原水路用地,仍應依規定抵充為水路用地及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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