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土地經政府舉辦市地重劃,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可由該重劃區抵費地盈餘款支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四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二九六六四八號函
【要旨】
徵收工程受益費範圍內土地經政府舉辦市地重劃,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應負擔之工程受益費,可由該重劃區抵費地盈餘款支應
【內容】
案經本部於本(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邀同財政部、法務部(未派員)、省市地政、工務(建設)、稅捐稽徵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撥充平均地權基金外,應作為重劃區內增加建設之費用,亦即由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享受建設成果。市地重劃區土地倘依法應繳納工程受益費者,其範圍與市地重劃之範圍往往不盡一致,僅限於特定之部分土地,倘以出售抵費地盈餘款,為特定部分土地代繳工程受益費,似非公平。惟該特定部分土地既已負擔重劃區內五項公共設施用地及有關費用負擔,仍須另繳工程受益費,造成雙重負擔,亦不甚合理,為此內政部前於研修「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時曾增訂「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得免徵或減徵工程受益費。」,惟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故在該條例未修正前,為解決重劃區內特定部分之土地之工程受益費負擔起見,同意比照內政部函頒「市地重劃出售抵費地盈餘款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之精神,以各該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代為繳納。至有關執行細節,請省市政府實際情形及需要另訂實施辦法。
二、台北市地政處建議重劃區邊界以道路中心線為範圍者,其道路一半之用地及工程費用已全部由重劃區負擔,則其另一半道路之工程受益費不應再向重劃區內土地徵收乙節,為儘量減輕重劃區特定部分之土地之程受益費者,請直轄市及縣市地政機關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協調各該工務、稅捐機關辦理。
三、台北市政府建議重劃範圍核定後,重劃計畫書擬訂公告前,外圍道路已徵收正開闢中,尚未通知繳納工程受益費者,應由徵收工程受益費單位估算重劃區應繳工程受益費之數額,通知重劃單位,列入重劃負擔之內計算,並於重劃土地分配後,按重劃後土地之位置計算工程受益費,由重劃單位負責繳納乙節,仍請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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