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帶狀保留地之「毗鄰兩側」非保留地區段認定(一)

帶狀保留地之「毗鄰兩側」非保留地區段認定(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五三五九號函 
【要旨】
帶狀保留地之「毗鄰兩側」非保留地區段認定(一)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後段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帶狀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應分段計算。」依上開規定,對帶狀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採分段計算,而變成多個地價區段,除帶狀保留地頂端或底端外之中間地價區段分段計算時,應以其毗鄰兩側非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而保留地頂端或底端之地價區段,應按毗鄰(以頂端地價區段而言,係指其毗鄰兩側及頂端毗鄰之地價區段,底端之地價區段,係指其毗鄰兩側及底端毗鄰之地價區段)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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