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領事館所有土地限期使用之認定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九年五月九日台(五九)內字第四○五二號令
【要旨】
美國總領事館所有土地限期使用之認定事宜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外交部議復稱:「本案台北市政府呈請核示,美國總領事館所有座落台北市○○區○○○小段○—○、○—○、○—○、○—○、○—○及○○區○○段○小段○○及○○—○等七筆土地,為美國大使館館址及美國大使住宅,因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住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是否應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暨同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乙節,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三條規定「派遣國及使館館長對於使館所有或租賃之館舍概免繳納國家區域或地方性捐稅。」又依照上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及同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而逾期仍不為改建增建重建時,其制裁辦法,一為加徵空地稅,一為照其申報地價徵收其土地。本案美國總領事館所有土地,如經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而逾期仍不為改建增建重建時,依照上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暨國際慣例,既不能加徵空地稅,亦不能徵收其土地,同時該美國大使館與我國交換土地舊案尚未解決,如經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後,極可能又將引起該美國大使館重提交換土地舊案,茲為避免國際間不必要之紛擾,似以暫不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為宜,如為今後台北市都市發展之需,確有對首開土地應行限期改建、增建、重建之必要時似亦應先透過外交途徑,經由外交部與美國大使館取得協調後,再行通知限期改建、增建、重建為妥」。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