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法免稅之土地,均免加徵空地稅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六十年二月九日台(六○)財字第一一一七號令
【要旨】
已依法免稅之土地,均免加徵空地稅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核復略以:「案經本部邀同財政部、司法行政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結果以:『茲就台北市政府原呈各點分別核議如次:(一)關於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限期建築使用範圍內之教堂寺廟用地,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者,及私立學校校地供教學活動之操場,於限期屆滿後仍未使用者,應否加徵空地稅問題,查上開各項土地,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其土地賦稅應予免徵,本稅既應予免徵,自無另行加徵空地稅之必要,從而凡已依土地賦稅減免規則核准免稅有案之寺廟教堂用地,其地上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土地,及私立學校供教學活動之操場用地,均可免予加徵空地稅。(二)關於凡經通知限期建築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如係無償提供政府機關使用,應否加徵空地稅問題,查依照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十三款規定私有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在使用期間以內,土地賦稅全免,是則其空地稅似亦應免予加徵。(三)關於在限期建築使用期限內已請准建築執照開工建築之土地至限期屆滿仍在建築中者,於限期屆滿時,可否不問其現有建築改良之價值是否已達所佔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均視為已依法使用,免予加徵空地稅。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私有空地經限期建築使用逾期仍不建築使用者加徵空地稅之立法目的,旨在防止土地壟斷促進都市土地利用。如在限期建築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已請准建築執照並開工建築,似已達到其防止土地壟斷促進都市土地利用之要求,似不應再加徵其空地稅。(四)關於畸零地經限期使用屆滿後,仍未使用者,應否加徵空地稅問題,查台北市內畸零地使用情況甚為複雜,該市政府原呈所述欠明確為期該一問題能獲通盤解決應請行政院令飭該府切實查明畸零地未使用之原因,並針對其實際情況分別擬具應否加徵空地稅詳盡辦法再報憑核議』等語。」
二、應依內政部所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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