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撤銷徵收前,無需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再據以辦理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撤銷徵收前,無需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再據以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九六四號函 
【要旨】
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撤銷徵收前,無需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再據以辦理
【內容】
查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僅規定得由土地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如未經原所有權人申請,政府是否得逕予撤銷徵收,法無明文規定,惟查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既為保障人民私權而設,則政府本於政策及職權,如認為該項土地之徵收已無必要時,逕予撤銷徵收發還土地,已非屬法律之適用問題,自非不得為之,前經行政院五十四年八月五日台五十四內五五五四號令明示在案。準此,土地徵收後,如需地機關確認已無使用之必要,自得撤銷徵收發還土地,至該地都市計畫是否應先行完成變更程序,尚與其是否得申請撤銷徵收之要件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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