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在未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前,擬作為高中用地使用,自屬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九八四一號函
【要旨】
已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在未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前,擬作為高中用地使用,自屬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內容】
按行政院五十四年八月五日台五十四內五五五四號令示略以:「…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時,自應構成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要件…」。準此,本案彰化縣政府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如作為「高中」使用,雖同屬教育事業,惟其興辦事業主體不同,興辦規模亦改變,自屬前揭行政院令所稱「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