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三一二號函 
【要旨】
需用台灣銀行所有之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內容】
台灣銀行代管省有土地(屬道路用地),既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辦妥更名登記為該行所有,如需使用該土地,應以徵收方式辦理。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