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中所謂「同樣條件」,僅指出賣房屋之條件而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五六三九七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中所謂「同樣條件」,僅指出賣房屋之條件而言
【內容】
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所謂「同樣條件」僅指出賣房屋之條件而言。
附:民政廳六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六十六民地一字第七六號函
查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僅「房屋出賣」,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之權,並未涉及其他權利之出賣,本件朱曾○○向新竹市公所租用市有土地建築房屋,房屋出售時,新竹市公所(基地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人賣與他人之同樣條件「新台幣三十萬元」,優先購買,依上開規定,似無不合,至基地租賃權對基地所有權人言,似無價購之必要,且基地租賃權之購買似不能視同買賣房屋之條件,事關中央法令疑義,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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