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土地重劃☆買賣專業諮詢☆房屋由有優先購買權人與他人共同承購,其優先購買權視同放棄

房屋由有優先購買權人與他人共同承購,其優先購買權視同放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一八四九六號函 
【要旨】
房屋由有優先購買權人與他人共同承購,其優先購買權視同放棄
【內容】
本案房屋出售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售與基地所有權人,嗣後簽訂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時,由基地所有權人,與另一人共同承買,該買賣契約應屬有效,地政機關可予受理;至該房屋既係由有優先購買權之人與他人共同承購,其優先購買權應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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