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繼承}遺囑指定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得持憑該遺囑申辦繼承登記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得持憑該遺囑申辦繼承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9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 
【要旨】
遺囑指定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代位繼承人得持憑該遺囑申辦繼承登記
【內容】
一、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28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復略以:「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定有明文。準此,我國民法對於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固未規定,惟基於上開遺囑自由原則以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認其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並無不宜(參照司法院21年院字第741號解釋)。本件陳林○○女士遺囑略以:『將所有后列不動產,於吾百年之後由長女陳壹人(住○○)無條件全部繼承取得,』,核其意旨即係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參酌上開說明,並無不可;惟其指定如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者,其他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規定。又本件受遺囑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