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發生後所遺土地有分割、重測、重劃或建物門牌整編,得免責由繼承人持遺產稅完稅證明向稽徵機關要求註記變更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二0四一八號函
【要旨】
繼承發生後所遺土地有分割、重測、重劃或建物門牌整編,得免責由繼承人持遺產稅完稅證明向稽徵機關要求註記變更
【內容】
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推動六減運動實施原則」,地政機關於受理繼承登記案件時,如遺產稅完稅證明書所載內容與繼承發生時之登記狀態相符,雖繼承發生後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有分割、重測、重劃或遺產建物門牌有整編情事,因其異動均有案可稽,得免再責由繼承人持遺產稅完稅證明向原發證稽徵機關要求註記變更後之地號或房屋門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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