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四)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八十一年四月七日台(八一)內地字第一一六七三號函
【要旨】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內容】
一、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請照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辦理。
二、抄附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一份。
附: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
一、既成道路私有土地是否辦理徵收補償問題,在未有適當財源及具體解決方案之前,仍應依照行政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九)內字第二Ο七二號函核釋規定辦理。(以下略)
二、本案係屬地方事項,且非屬本院最近修訂之「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得予補助之項目,故仍請依本院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八十)忠授一字第Ο三九Ο九號函示原則,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加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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