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買賣土地專業諮詢★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三)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 
【要旨】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內容】
所報有關政府開闢使用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而尚未辦理徵收補償之私有道路土地,其補償方式及補償標準,建請擬訂全國統一處理原則頒行,俾憑辦理一案,由於各省(市)及縣(市)間之財務狀況不盡相同,仍請依本院八十一年四月六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一一六七三號函規定意旨及有關法令規定,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加以解決;(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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