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催繳公文經公示送達後,未繳納而遭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不得申請退還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九八八四號函
【要旨】
土地增值稅催繳公文經公示送達後,未繳納而遭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不得申請退還
【內容】
有關陳○○再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乙案,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是以登記費罰鍰之課徵目的,係為貫徹土地登記之強制性,維護地籍資料之完整,對於逾期申請登記者所為之制裁。又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依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固以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為其計算基礎,然無申報地價者,仍得依本部訂頒之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計算其登記費。準此,登記費罰鍰與土地現值申報及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分屬二事自明。綜上,本案尚難以當事人之土地增值稅催繳公文經公示送達後,仍未繳納而逕行註銷土地現值申報案,陳情人不知情下仍繳納登記費罰鍰為由,據以認定其逾期申請登記即無過失。是以,本案已繳納之登記費罰鍰,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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