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協議繼承}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就遺產協議分割,申辦分別所有登記時,如逾期辦理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費罰鍰

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就遺產協議分割,申辦分別所有登記時,如逾期辦理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費罰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五九一四號函 
【要旨】
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再就遺產協議分割,申辦分別所有登記時,如逾期辦理登記仍應繳納登記費罰鍰
【內容】
按「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再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之遺產,其性質為共有物分割,自應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計徵登記費。」前經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五二五一號函示有案,本案先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嗣後再依協議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係另一登記案件,參依上開函示意旨,如逾期辦理登記,自應以遺產分割協議書日期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核計登記費暨其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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